省疫情防控办〔2020〕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省疫情防控〔2020〕9号、省疫情防控〔2020〕12号和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文件基础上,以更大力度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稳就业的支持力度
1.落实社保费减免政策。免征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2.加大稳岗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确保新增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鼓励开展线上招聘,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全年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对稳企升规的支持力度
4.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小微企业可在规定上下限范围(5%至12%)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可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5.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支持。统筹中央、省、市、县惠企利民资金与省、市、县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支持力度。对2020年度实现“小升规”的企业,各地在现有财政奖励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原则上各地对每家企业奖励标准不低于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开展“雏鹰助飞”专项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小升规”及其培育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各地发放创新券、服务券要向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升规”企业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6.强化要素保障。优先安排“小升规”及其培育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小升规”企业在2年内暂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7.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降低工商业电价5%、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用天然气价格在前期下调10%基础上再下调5%。支持小微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8.全面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文件规定的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单位和企业,要确保房租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对疫情期间减租贡献较大的业主(房东)型、平台型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免、贴息和补助,推动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减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
9.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进新一轮“浙货行天下”工程,通过电子商务帮助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业务。搭建企业外贸与内贸融合发展平台,建设“浙江省出口转内销”专属销售平台。支持出口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对出口产品转内销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助推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0.支持小微企业参展和线上销售。省级有关部门要协调电子商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开展线上销售给予一定的扶持优惠,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开辟浙江企业专属通道。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对新开展线上销售、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小微企业给予扶持。积极搭建线上数字展销平台,引导企业参加线上展会,并免收企业参展费用。各地对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政策按照省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不低于省的支持力度。支持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困难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定向消费券。(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改造升级
11.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小微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2.支持小微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各地要降低小微企业技改申报条件,同等享受补助标准,支持通过“企业码”兑付小微企业技改补助资金,扩大技改补助覆盖面;在技改项目申报中允许龙头骨干企业为其供应链上小微企业捆绑申请技术改造和智能化改造资金,引导制造业小微企业加快实施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实施“雄鹰”与“雏鹰”培育企业互动试点,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加入到龙头骨干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展协同创新协同制造。支持各地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向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协同、资金融通、品牌嫁接、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专利研发等资源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4.加强检验检测与认证服务。小微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创新活动中,通过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和认证的,各地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与认证费用予以减免或补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5.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央行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展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建立首贷户“伙伴银行”制度,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2020年首贷户数占存量企业贷款户数比重达到15%以上。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单列制造业专项信贷计划并向小微企业倾斜,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确保全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综合融资成本至少下降0.5个百分点。将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供给。(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落实国家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力争到2020年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3000亿元、户数超过25万户。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一盘棋统筹、一个口归总、一张表落地”的企业帮扶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连续性、同步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7.减轻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较为困难的行业小微企业本年度新增贷款提供政府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8.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放大倍数不低于2倍,实现各县(市、区)业务全覆盖。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推动省级担保机构与省级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完善和落实“4222”风险分担机制,即市县担保公司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宁波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9.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实施针对性阶段性降费30%,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本意见执行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以条款内容为准。省疫情防控〔2020〕9号和省疫情防控〔2020〕12号文件中未到期的政策继续有效,仍按原规定有效期执行。中央及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