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试点建设指南(试行)》,推进产品主数据标准生态系统建设,加快提升浙江省工业产品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企业数字化转型规范数据底座。
浙经信设施〔2024〕187 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试点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深化推动“实施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落地落实,推进产品主数据标准生态系统建设,加快提升浙江省工业产品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企业数字化转型规范数据底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试点建设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浙江省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试点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落实《浙江省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试点方案》,有序组织开展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试点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浙江省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建设指南。
第二条 产品主数据是用来描述产品主要信息与重要参数的数据;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是统一描述和规范产品信息的数据标准。
第三条 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建设的目的是推进产品主数据标准生态系统建设,加快提升浙江省工业产品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企业数字化转型规范数据底座,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协同路径,为数据价值充分发挥提供基础支撑。
第四条 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建设工作按年度实施,省经信厅负责组织试点申报与遴选,加强各试点实施后续管理与服务指导等工作。承接试点任务所在地经信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经信部门”)是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建专家小组、构建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标准应用推广及数据融合应用等工作,试点工作的验收管理由上一级经信部门负责。本建设指南未明确规定的工作,由各试点经信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试点经信部门的协同联动,为工业产品数据的标准制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试点建设自试点名单发布后开始实施,试点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省经信厅制定发布年度试点申报通知,明确各区域行业目标任务等具体内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与遴选。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负责做好行业遴选,编制试点申报书,经所在设区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经信厅报送试点申报书进行申报。CPMS试点申报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点行业须为产业集群中规模领先、优势明显的细分行业。试点行业在本县(市、区)的产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山区县、偏远海岛县不低于50亿元),试点行业已具备良好的产品主数据标准化基础,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提升意愿强烈、潜力大,对全省同行业产业数据价值化引领示范作用强;
(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考GB/T 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中产品分类第三、四级即大类、中类划分,同时结合“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选择行业,每年度只可选一个符合条件的细分行业申报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已入选省级试点的行业不支持重复申报;
(三)跨地区县(市、区)经信部门可联合申报,由牵头的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申报。鼓励已建有行业产业大脑、行业数据仓的地方开展同行业CPMS试点。
第八条 省经信厅受理试点申报书,对各地提交的试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方案均纳入评审。评审前,省经信厅制定评审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期间,应安排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第九条 入围区域行业以专家评审结论为基础,经审核后择优确定试点名单。对拟入围的试点名单,省经信厅应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后,正式发文确定试点名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试点经信部门负责组建不少于15人的行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建立工作机制。原则上专家应来自企业一线生产或采购部门,熟悉行业内产品数据和标准化工作,每家参与标准构建的企业可推荐1名专家代表。专家组成员可在浙江省产品主数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CPMS管理平台”)注册后,基于平台构建并发布标准。
第十一条 产品主数据标准构建步骤:
(一)专家组成员共同梳理行业内产品类目信息,各自形成初步提议资料后,按需提交到省CPMS管理平台;
(二)专家组组织召开标准研讨会,汇总专家组成员的初步提议资料,整合形成该行业的产品主数据规范共识后,提交到省CPMS管理平台;
(三)专家组依托省CPMS管理平台对产品主数据规范共识进行逐条评审,经产品主数据标准区域推进组(以下简称“区域推进组”)审查后,形成省级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并在省CPMS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试点经信部门应推进省级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试点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应用场景案例不少于3个,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专家组可根据标准应用推广情况,按需迭代完善标准。应用成效明显的,将由区域推进组向产品主数据标准总体推进组(以下简称“总体推进组”)推荐,通过后在国家产品主数据标准服务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试点经信部门应基于省CPMS管理平台发布的省级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推进试点企业将可共享的产品数据归集至省级产业数据仓,数据目录应不少于80 条,数据项应不少于400个。试点企业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可申请由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选派专业服务人员提供辅导,并为已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提供“数知通”平台入驻、运用意向发布、智能合约调用等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 原则上,试点经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试点申报书中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对方案实施目标和试点行业进行调整。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方案确需调整的,须行文上报,并在试点实施期内一次性完成。视情况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备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绩效指标完成的,由试点经信部门行文报省经信厅备案:
1.发生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2.细分行业专家组名单、场景应用清单发生调整;
3.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
(二)审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试点经信部门行文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审核后提出调整意见:
1.实施周期延期超过12个月;
2.其他可能影响绩效指标完成的事项。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实施意见》、本建设指南、试点申报通知,以及试点经信部门提交的试点申报书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试点经信部门应在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在国家产品主数据标准服务平台发布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 试点经信部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向上一级经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
(一)试点实施情况报告,包括试点概况、试点实施和完成情况、标准应用成效情况、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情况、经验总结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二)试点实施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的,试点经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及相关主管部门准予变更的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省经信厅指导验收工作,由试点上一级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视具体情况可增加审阅资料、听取意见等方式。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试点申报书中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可要求试点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三)验收不通过。试点建设实施未达标且难以整改,或经整改再次组织验收仍未达标。
设区市在试点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验收结论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不定期公布验收通过的试点名单。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以及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遵守有关验收工作纪律,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验收专家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平地参与验收;验收工作中,与被验收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验收公平、公正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试点经信部门将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与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行业数据仓建设、浙江数商培育、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贯标、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培育等工作相结合,一体化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鼓励试点经信部门结合“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推进产品主数据标准在行业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平台、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行业数据管理能力。
鼓励试点经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提升行业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平台、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覆盖面,提升工业产品主数据的跨界融合和创新复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鼓励试点经信部门将产品主数据标准与数据知识产权相结合,支持已在国家产品主数据标准服务平台上发布标准的区域行业,开展相应标准的制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经信部门要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安全责任边界,建立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机制,做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如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等制定出台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不符,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